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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