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注 册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