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注 册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