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考 试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