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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