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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