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