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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