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