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