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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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