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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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