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项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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