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一)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二)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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