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