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