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业务的内审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一)确保配备数量充足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内审人员; (二)建立内审部门向董事会的独立报告路线。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业务的内审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一)确保配备数量充足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内审人员; (二)建立内审部门向董事会的独立报告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