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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