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或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外国银行分行所获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