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或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外国银行分行所获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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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