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七)交易员守则; (八)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九)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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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