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未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遵从其母国/总行会计标准。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