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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