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五条

第五条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二)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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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