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三条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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