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