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现金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金融监管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社会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八)依法依规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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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公告〔2025〕第29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