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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