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