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