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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