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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