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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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