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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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