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项目设定和取消第八条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同时应说明理由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经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