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项目设定和取消

第六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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