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委托给其他有关组织实施的,承办司局应当对其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