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应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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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