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办司局应严格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项目未规定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依程序做出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承办司局应当将延长审查时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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