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承办司局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