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初审机构(单位)应在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初审机构(单位)应在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