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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