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