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