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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