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员所属的公证机构,并承担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