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员所属的公证机构,并承担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