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已担任公证员的,其公证员职务继续有效,适用《公证法》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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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