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已担任公证员的,其公证员职务继续有效,适用《公证法》和本办法进行管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