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应当包括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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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