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应当包括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