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