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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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