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