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