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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