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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