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