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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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