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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