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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