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