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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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