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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